为提高行政执法质效,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要求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推动规范检查、精准检查、协同检查,着力破解涉企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 ,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行政检查明显问题得到一定效果治理,企业和群众对执法满意度不断的提高,省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省市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梳理整合现有行政检查事项,精简交叉重复或者不合理事项。 动态监测事项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特别高和长期未被使用事项做分析,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依法予以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 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外, 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能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 完善以信用评估、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建立完整评价体系,实行精准画像,并与差异化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等挂钩;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 行政执法主体要综合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和任务方案,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 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 所有行政检查应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上制定实施。 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赋予“行政行为码”,健全检查处罚无缝衔接、闭环管理机制。 现场检查未亮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司能够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依法依规处理。 深化“互动治理”理念,落实“预约式”指导服务、多部门联合帮扶企业整改完善,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评价”等工作模式。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类情形清单。 健全涉企检查监督模型,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行政检查分析预警。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发现和改进行政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实施意见》还提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检查明显问题,构建上下贯通、协同配合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清单,细化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适用情形。